答案是:可以

先来看下一下相关规定:根据《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)第一条规定:“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,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,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,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,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。”

举个例子:
假如企业在2017年1月份办理了税务登记,2月份采购了一批设备并拿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,期间企业并未进行任何生产经营活动,当然也未取得生产经营的收入,在3月份到当地的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,那么该企业在2月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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